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6號
TYDV,109,除,76,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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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郭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台達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 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1月 1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2 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股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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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