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2號
TYDV,109,除,72,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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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蔡東熹 
代 理 人 蔡典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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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