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朱色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文哲之繼承人,不 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394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文哲之繼承人,如附表所載之股票,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94 號 卷宗、108 年11月20日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 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