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1號
TYDV,109,重訴,111,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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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展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44,199 元,應繳裁判費943,205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2,70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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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