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胡利君
被 告 賴盈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裁定內容第一行「被告陳盈鈴」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賴盈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