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2號
TYDV,109,訴,812,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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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裕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40,577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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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