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裕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40,577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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