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66號
TYDV,109,訴,766,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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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 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 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 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 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 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以民國109 年3 月10日109 年度補字第31號裁定,請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於 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所陳報之郵局專用信箱,有該裁定及送 達證書可參。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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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