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壹傑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
被 告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德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912 元,應繳裁判
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