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1號
TYDV,109,訴,101,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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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黃茙 
      彭錦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阮虹華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夏元一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黃茙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彭錦波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陳黃茙彭錦波為夫妻關係。又原告陳黃茙與被告均為 以在台越南籍女性為主要銷售對象之化妝保養品銷售業者, 而被告竟基於毀謗及公然侮辱之故意,利用社群網站「Face book」(下稱:臉書),使用其個人之網頁,以直播功能, 於設定為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開直播影像,並以越 南語散布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等侮辱、誹謗言詞,侵害原 告陳黃茙之人格權。又基於毀謗原告彭錦波之故意,以前開 方式,散布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不實言論,侵害原告彭錦波 之人格權。被告並因此經刑事判決誹謗罪,就侵害原告陳黃 茙、彭錦波部分,分別處拘役25日及拘役10日,應執行拘役 30日。
㈡原告二人因被告上開之誹謗及侮辱行為,致原告二人心生痛 苦,亦使原告陳黃茙之銷售生意一落千丈,情緒焦慮、失眠 ,甚至須至醫院就診。故原告等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黃茙新臺幣(下同)4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彭錦波1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雖不爭執被告有如原告所主張經刑案判處之行為,但並 無從以此證明原告二人確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再該等行 為係發生於107 年2 月至同年4 月間,然觀諸原告陳黃茙所 提供之診斷證明書,其上所載之治療日期為「107 年6 月1 日」、「107 年6 月8 日」、「107 年6 月15日」、「107 年6 月29日」等日,是倘原告陳黃茙確因被告之行為致精神 上之痛苦,何以未立即就醫尋求幫助,顯與常情有違。再原 告陳黃茙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亦無法證明與被告之上開行 為間,具有困果關係。又原告陳黃茙與被告同為化妝保養品 銷售業者,彼此客群存有高度重疊,被告曾聽聞客戶表示原 告陳黃茙與被告發生糾紛期間,仍每日定期於臉書開設直播 銷售商品,且過程中與觀眾熱情互動,未見其行為、精神有 何異常之處,殊難想像原告陳黃茙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載 之情事係因被告行為所致。綜上,原告陳黃茙所提診斷證明 書顯與被告之行為並無因果關係,而原告彭錦波亦未提出任 何其精神受有痛苦之證明,是以,原告二人並未提出任何證 據證明被告造成其二人精神上之痛苦,故其主張應予駁回。 ㈡又縱認被告之行為確有造成原告二人精神上痛苦,惟原告之 主張顯未斟酌實際情形、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 各種狀況,被告認為顯屬過高。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等人主張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上,以不特定之人 得共見共聞之方式,於其個人網頁之直播功能中,以越南語 散布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上開分別 侵害原告二人之行為,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於108 年9 月12日 以108 年度簡字第2397號刑事簡易判決誹謗罪(公然侮辱部 分與誹謗罪為想像競合),就侵害陳黃茙彭錦波部分,各 處拘役25日及拘役10日,應執行拘役30日在案(下稱系爭刑 案、系爭刑案判決書),亦有系爭刑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3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9頁),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系爭刑案案卷審認無誤,且為被告所未否認,僅以上 開情詞辯稱並無造成原告二人精神上損害,堪認原告前述主



張之事實均為真實。
四、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 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 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 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 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二人主張被告於其臉書之個人網 頁上,以直播方式散布誹謗原告二人等情,已如前述,而系 爭言論為負面、貶抑、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且原告陳黃 茙並因此深受精神上折磨,導致情緒焦慮及失眠,而須接受 藥物之治療,且須定期回診,業據原告陳黃茙所提出之診斷 證明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31頁),惟被告雖抗辯原告陳 黃茙若係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應立即前往就 醫等語,然受有精神上之苦痛,進而需尋求精神上之治療, 應係經過相當時間而無法克服始前往就醫,至為合理。是認 被告之抗辯應屬無據。又依一般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成年 人所知悉之通念,被告上開之行為,足以減損原告二人於社 會上之價值或地位甚明,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 致原告二人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是原告二人依前揭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故被告自應依上開規 定對原告二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 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223 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 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經查,原 告二人因被告之誹謗行為,確受有精神上莫大之傷害,再分 別考量原告陳黃茙,於越南受教育9 年、已婚、現從事網拍 工作;原告彭錦波,專科畢業、已婚、現從事機械製造業, 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汽車,被告為國中畢業、已婚、名下有 房屋及土地,是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歷年財



產及所得報稅情形、被告侵權行為態樣及原告二人精神所受 損害等一切情狀後,認原告陳黃茙彭錦波,就其精神上所 受之損害,應分別可請求5 萬元及1 萬元為適當。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 5 %,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同法第 233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上 揭法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 其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9 年1 月21日起(於109 年1 月20日由被告親自簽收, 見本院卷第3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亦 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二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上開金額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又本件判命被告應給付各原告陳黃茙5 萬元、原 告彭錦波1 萬元元部分,金額均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 原告二人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 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依 被告聲請酌定相當金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另原告其 餘之訴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已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編號│時 間 │直 播 影 片 內 容 譯 文 │誹謗之│公然侮辱之│所侮辱│
│ │ │ │對象 │內容 │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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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2 月27日│她這個人是狐狸精的妖人,沒有那麼│陳黃茙│同左「狐狸陳黃茙
│ │起至同年4 月27│簡單的,妳們知道嗎?我敢出面面對│ │精的妖人」│ │
│ │日止期間某日 │罵她,她為什麼不敢出面向公眾證明│ │ │ │
│ │ │是她被人家害她的,害她是有證據並│ │ │ │
│ │ │不是沒有證據的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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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大家留意…哦…這個人是專門銷售仿│陳黃茙│ │ │
│ │ │冒和她自己攪拌的美容膏,我說的不│(同左│ │ │
│ │ │如我把她的Facebook給大家知道Tran│引號「│ │ │
│ │ │Huynh Nhung(陳黃茙)是誰,這個 │」標示│ │ │
│ │ │人的臉皮真的很厚,敢把自己攪拌的│部分)│ │ │
│ │ │美容膏賣給大家去用,若果是我的話│ │ │ │
│ │ │,就丟臉死了,還敢上網銷售這種美│ │ │ │
│ │ │容品。「我改天登上Youtube,她做 │ │ │ │
│ │ │的生意都是用符咒的,這種符咒每年│ │ │ │
│ │ │都要回越南換一次,不會冤枉她的,│ │ │ │
│ │ │很多人在講是她使用符咒的。妳試試│ │ │ │
│ │ │打開Facebook看我會加妳進去,看妳│ │ │ │
│ │ │還能夠做什麼生意?」有一天在直線│ │ │ │
│ │ │網絡上有一個女生向她買了美容品後│ │ │ │
│ │ │,還跟大家炫耀。這個女生是該死的│ │ │ │
│ │ │她的皮膚快要被老化下垂,到那時她│ │ │ │
│ │ │的老公不要她了才知道自己付錢害自│ │ │ │
│ │ │己的。我只是說這個女生而已,不是│ │ │ │
│ │ │故意說大家的,請大家不要誤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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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她的老公好像不出去打工的,在家由│彭錦波│ │ │
│ │ │她撫養,所以什麼事都不知道。讓我│ │ │ │
│ │ │用華語來跟他的老公講,好像她的老│ │ │ │
│ │ │公懂得越南話是不是?如果她的老公│ │ │ │
│ │ │懂得越南話就可以知道了。我告訴你│ │ │ │
│ │ │:你是一個男人不出去打工,在家由│ │ │ │




│ │ │老婆撫養,你不覺得丟臉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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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