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7號
TYDV,109,補,297,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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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廖學伸 

      廖鈺鋒 
      廖玲倩 
被   告 陳俊吉 
      周建安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6,53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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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