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5號
TYDV,109,補,215,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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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原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懷珍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10 萬元(即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總價),訴之聲明第2 、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65,000 元,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合
計為10,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13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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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