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盧郭秀蘭
盧富明
盧麗玲
盧麗鳳
盧志龍
盧金標
盧麗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彭以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美英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參酌原告主張訴外人盧水樹係以新臺幣(下同)
400 萬元出售系爭土地予被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
萬元,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60 萬元,應擇二者中
價額較高之400 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