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吳崇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88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之進行情形,爰依法聲請閱覽前開卷宗。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揆諸該規定,必以聲請 人就其欲閱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8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等節,此有前開判決附卷可稽。又聲 請人聲請閱覽卷宗,其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 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且聲請人亦未釋 明其與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8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何法律 上利害關係存在。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278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