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47號
TYDV,109,聲,47,202004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羅敬舜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四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貳張(存單號碼:UB7206320 、UA7009557 ),面額共計新臺幣陸拾萬元,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第102 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103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105 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提存,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 裁定准以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現金變換提 存物,並以108 年度存字第40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定期存單業將屆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以同面額之聯邦 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108 年度存字第402 號提存書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相關卷宗查核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 與原提供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