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40號
TYDV,109,監宣,40,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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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劉美雲 
相 對 人 許銀  
關 係 人 劉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許銀(女,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劉美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許銀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劉勝宏(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許銀之女,相對人因車禍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 、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 即相對人之子劉勝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同意書。
(二)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本院於陳旭診所之鑑定醫李明儀前訊問相對人之109 年3 月24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意識清醒,對於本 院詢問姓名、出生年月、當時時間及地點等問題均無回應 ,且回答關係人劉勝宏為其弟弟,聲請人為其母親)。(四)陳炯旭診所109 年4 月6 日旭字第1090202-1 號函所附精 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為「創傷性腦出血 ,器質性腦症候群」之個案。目前有少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無經濟活動、社會性活動、交通事務、健康照顧等能力 ,相對人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 未來出現改善機會低。
(五)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 年2 月20日桃林字第109226號 函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 訪視報告、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09 年2 月25日晟台成 字第1090026 號函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現無配偶,僅有聲請人、關係人2 名子女,目前於桃園 市私立龍潭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機構式照顧,由機構照顧 服務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顧,相對人醫療事務亦由機構人員 協助處理,相對人之證件保管及財產管理等事務,則由聲請 人處理,相對人每月安置照顧費用及生活開銷由聲請人及關 係人劉勝宏共同負擔。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情況良好,聲請 人、關係人復均表明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之職務,除經陳明在卷,並提出同意書可憑。本件聲請 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知識、經 驗、能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 於
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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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