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11號
TYDV,109,監宣,11,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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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丁椿墉 
相 對 人 丁郭月貴


關 係 人 丁珮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丁郭月貴(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丁椿墉(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郭月貴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丁珮真(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丁郭月貴之次子,相對人罹 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孫女丁珮真(相對人四子丁良德之 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同意書。
㈡相對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陳炯旭診所之鑑定醫李明儀前訊問相對人之109 年3 月17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躺在病床上,雙眼睜開,插有鼻胃 管,雙手戴有約束手套,對本院請其閉上眼睛,看向聲請人 等指示均無反應)。
陳炯旭診所109 年4 月6 日旭字第1090109-1 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為「失智症,器質性腦 症候群」之個案。目前無生活自理、經濟活動、社會性活動 、交通事務、健康照顧等能力,相對人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出現改善機會幾無。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 年2 月11日桃林字第109188號函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



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目前入住祥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機構式照顧,並由 機構之照顧服務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顧。相對人居家照顧期 間及接受機構式照顧後之醫療決策、照顧安排、證件保管及 財產管理等事務,均由聲請與相對人長媳王麗雲(相對人長 子丁秋綋已歿)及相對人四子共同商議,再由聲請人主責處 理,相對人四子輔助之。相對人之安置照顧費用、居家照顧 期間之外及看護費及突發性之醫療費用,由聲請人提領相對 人之國民年金老基本保障年金支付部分,其餘由聲請人與相 對人四子平均支付之。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情況良好,聲請 人、關係人復均表明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之職務,除經陳明在卷,並提出同意書可憑,且據相對 人四子丁良德推舉同意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 提出同意書在卷可佐。相對人三子丁良玄現因案在監服刑, 本院依職權函請丁良玄於文到7 日內對於本件監護宣告及監 護人人選表示意見,該函文已於109 年1 月15日送達丁良玄 ,有送達證書可參,其迄今均未對上開事項表示意見,堪認 其並無監護相對人或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本 件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知 識、經驗、能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 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 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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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