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慧馨(原名邱慧英)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 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 (請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 (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10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 、低收入戶補助款,其具體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 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自106 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