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輝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
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
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
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
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2.提出聲請人子女游東紘106 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3.提出聲請人子女游東紘領取社會補助之證明資料。
4.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
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
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所有之行車執照影本。
6.提出職業工會保費新臺幣2,852元之繳費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