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03號
TYDV,109,消債更,103,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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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玉麗 

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彩卷行非自身經營及出借收入之證明。
2.說明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
 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並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3.提出汽車報廢之證明。
4.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相關資料及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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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