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范成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范國泰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縣范國泰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第6 條、第8 條、第9 條、第13條、第18條、第21條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范國泰慈善基 金會之董事長,茲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變更章 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范國泰慈善基金 會捐助章程第6 條、第8 條、第9 條、第13條、第18條、第 21條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第二屆第七次 董事會議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桃園市政 府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原捐助章程第4 條、第24條部分,僅 係變更事務所地址、修正錯別字,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 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 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 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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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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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號│原條文 │變更後條文 │條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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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桃園縣○鎮市○○里○○路00號│本會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 │變更事務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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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1.調整活動支出比例│
│ │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前項用│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 為百分之六十。 │
│ │於社會福利支出不得低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 │2.刪除本條末段贅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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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由董事會訂定支│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由董事會訂定支│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
│ │給出席費或車馬費)任期3 年,連聘得連任,下│給出席費或車馬費)任期4 年,連聘得連任,期│第1 項之規定,修訂│
│ │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任期為4 年及期│
│ │人士於任期屆滿前1 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 │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1 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
│ │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分之四之規定,依財│
│ │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推選│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團法人法第43條第6 │
│ │1 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之。 │。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項之規定修訂如任期│
│ │ │推選1 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之。│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
│ │ │ │(聘)時相關之規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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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董事會職權如下: │依財團法人法第44條│
│ │一、各種計畫審核、推行。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之規定修訂董事會職│
│ │二、經費之籌措。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權。 │
│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不在此限。 │ │
│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規定事項。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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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董事會之決議: │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
│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之規定修訂。 │
│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下列重要事項│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 │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以董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 │總額三分之二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 │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 │
│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 │ 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二、基金之動用。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 │
│ │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 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 │
│ │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關核備。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 │
│ │ │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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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會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經董事會通過後,│本會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經董事會通過後,│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
│ │其現金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其現金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第3 項第5 款之規定│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修訂本條第四款之內│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容。 │
│ │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 │
│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 │
│ │ 行之金融債券。 │ 行之金融債券。 │ │
│ │三、購置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基│三、購置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基│ │
│ │ 金設定所定最低現金總額新台幣五佰萬元。│ 金設立所定最低現金總額新台幣五佰萬元。│ │
│ │四、於現金總額扣除基金設定所定最低現金總額│四、於本基金會現金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 │
│ │ 新台幣五佰萬元三分之一額度內,購買經依│ 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 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五、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五、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 │
│ │本會投資前項第四款所定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本會投資前項第四款所定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 │
│ │部控制辦法並陳報主管機關。 │部控制辦法並陳報主管機關。 │ │
│ │本縣財團法人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本財團法人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 │
│ │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 │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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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
│ │1 個月經董事會議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之規定修正。 │
│ │度終結後3 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 │
│ │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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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修正錯字 │
│ │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 │
│ │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證影│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證影│ │
│ │ 本)。 │ 本)。 │ │
│ │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 │
│ │ 憑證。 │ 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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