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呂理德
代 理 人 沈妙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
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 件修訂草案「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民國107年8月1日公布並於6個月後施行之 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該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與財團法人法規定不符者,應自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補正,而 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為 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補正捐助章程 ,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大嵙崁 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6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含簽到表、出席委託書)、108年修訂版捐助章程、 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嵙崁環 境永續發展基金會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 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8年12月30日環署綜字第1080099961 號函許可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