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4號
TYDV,109,法,24,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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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詹澄清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第五至十四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30日經第8 屆第3 次 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 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 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 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 許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已於108 年11月30 日經第8 屆第3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第8 屆第3 次董 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 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3-29 頁),堪認屬實。又聲請人聲 請變更如附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5 至11 條,係就董事會職權、組成、董事任期、董事長職權、董事 會議運作、消極資格之限制、董事會決議方法及重要事項、 監察人之產生及職權等事項所為之修正;而第12至14條則係



就財報報送主管機關時限及資訊公開、業務限制、財產運用 限制之修訂;均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 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主管機關文化部就此項變更亦無意 見,有文化部109 年2 月18日文影字第109005093 號函存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是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如附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捐助章 程部分,核其內容,僅係變更章程文字、調整條次、明定分 事務所之設置、增加報告、備查之要求、載明修訂日期及施 行程序、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訂而為之修訂及刪除等事項, 俱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 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 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附表: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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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