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葉宇亮
相 對 人 曾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扶養請 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 同法第125 條第1 項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其受扶養權利人 即聲請人現居住於臺南市新營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及聲請狀上所載聯絡地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