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755號
聲 明 人 劉適豪
劉晏成
陳亭如
法定代理人 呂佳穎
陳文鴻
聲 明 人 褚瀚宇
甲OO
法定代理人 呂澤珮
褚偉新
相 對 人
被 繼承人 呂聰明(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劉適豪、劉晏成、陳亭如、褚瀚 宇、甲OO係被繼承人呂聰明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 109 年1 月29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 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9 年1 月29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 呂澤璇、呂佳甄、呂佳穎、呂澤珮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審核後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 位繼承人即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呂嘉泰尚未拋棄繼承,業經本 院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 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劉 適豪、劉晏成、陳亭如、褚瀚宇、甲OO等均為被繼承人之 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甚明。綜上,聲明人劉適豪、劉晏成、陳亭如
、褚瀚宇、甲OO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 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劉適豪、劉晏成、陳亭如、褚瀚 宇、甲OO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