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686號
TYDV,109,司票,268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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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86號
聲 請 人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尚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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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