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86號聲 請 人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錦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尚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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