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652號
TYDV,109,司票,2652,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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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吳修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
  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
  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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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