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617號
TYDV,109,司票,2617,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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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1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雪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翔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人財團法人台北市蔡雪泥公益慈
  善基金會之設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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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