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66號聲 請 人 張淑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月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票票號NO299551之提示日。 二、請更正附表所載本票NO699825、本票NO699823之發票日 及提示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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