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366號
TYDV,109,司票,2366,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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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張淑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月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票票號NO299551之提示日。
  二、請更正附表所載本票NO699825、本票NO699823之發票日
    及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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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