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64號聲 請 人 葉芷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富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