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20號
TYDV,109,司票,2220,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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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謝軍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意康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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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