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056號
TYDV,109,司票,2056,202004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林奕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睿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