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聲 請 人 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升遠全球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及釋明聲請 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司。 二、請表明對相對人張家洋請求票款之依據(張家洋非發票 人)。 三、請表明提示日為何?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