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897號
TYDV,109,司票,1897,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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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升遠全球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及釋明聲請
    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司。
  二、請表明對相對人張家洋請求票款之依據(張家洋非發票
    人)。
  三、請表明提示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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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