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401號
TYDV,109,司票,1401,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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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劉陞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耀鴻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聲請人劉陞瑋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0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30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補繳納聲請費,然聲請 人劉陞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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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