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楊筑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有限公司、鄭茂榮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楊筑妃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台新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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