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救字第1號債 權 人 王朝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湘橞(原名:鄭王菱)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王朝南最新所得、財產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人王朝南勞、健保投保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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