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09年度,1號
TYDV,109,司救,1,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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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救字第1號
債 權 人 王朝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湘橞(原名:鄭王菱)間請求訴訟救助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王朝南最新所得、財產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人王朝南勞、健保投保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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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