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陳昭春
相 對 人 林朝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朝琴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債3,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及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為證,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