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88號
TYDV,109,司拍,188,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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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李鴻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遠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增補文件影本(原所提契約書債務
  人僅為陳遠郎而非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與他項權利證明
  書所載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不符),或提出對陳遠
  郎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載有陳遠郎為債務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並釋明該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已催告返還之文件
  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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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