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李鴻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遠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增補文件影本(原所提契約書債務
人僅為陳遠郎而非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與他項權利證明
書所載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不符),或提出對陳遠
郎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載有陳遠郎為債務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並釋明該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已催告返還之文件
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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