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呂林阿雪
聲 請 人 陳李秋香
聲 請 人 黎進來
聲 請 人 陳正雄
聲 請 人 張秀玉
聲 請 人 黃冠維
聲 請 人 陳麗君
聲 請 人 呂佳全
聲 請 人 尹星翔
聲 請 人 洪啓銘
聲 請 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窯業股份有限
公司、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莉玲、王希文、鍾智文、劉國
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
細)
二、請提出書面催告通知還款回執(無債務人鍾智文之部分
)。
三、請提出相對人祥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更正附表(564 地號土地與最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不
符)。
五、請對債權額表示意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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