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06號
TYDV,109,司催,106,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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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競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據是否已收受。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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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