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59號
TYDV,109,司促,9859,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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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王守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玖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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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