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07號
TYDV,109,司促,9807,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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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巫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壹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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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