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鄭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肆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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