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76號
TYDV,109,司促,9676,202004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徐恩福(原名:徐立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