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72號
TYDV,109,司促,9672,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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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 務 人 彭秀華(即蘇朝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振瑋(即蘇朝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苡溱(即蘇朝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朝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朝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捌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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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