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50號
TYDV,109,司促,9550,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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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可可亞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郁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二、敘明本件係對「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對「陳
    麗如」請求?如係對「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為「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如係對「陳麗如」請求,
    則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陳麗如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內容須清晰)。
  三、如係對「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提出杏
    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係對「陳麗如」請求,請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 %之依
    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債權人更正為正確送達處所(支付命令送達債權人之
    地址)。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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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可亞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