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學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泙(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演(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澄(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漁(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明珠(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瑞珠(即劉成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成殿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