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44號
TYDV,109,司促,9544,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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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
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學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泙(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演(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澄(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漁(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添(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明珠(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瑞珠(即劉成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成殿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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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