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37號
TYDV,109,司促,9537,202004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建春(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健中(即
方阿乾之繼承人)、蕭偉中(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騰忠(即
方阿乾之繼承人)、郭蕭佐瓊(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佑瓊(
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作瓊(即方阿乾之繼承人)方美玉
即方阿乾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方阿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方阿乾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