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建春(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健中(即
方阿乾之繼承人)、蕭偉中(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騰忠(即
方阿乾之繼承人)、郭蕭佐瓊(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佑瓊(
即方阿乾之繼承人)、蕭作瓊(即方阿乾之繼承人)、方美玉(
即方阿乾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方阿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方阿乾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