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40號
TYDV,109,司促,9340,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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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
債 權 人 蕭奕盈即小美廚房早餐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冠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蕭奕盈即小美廚房早餐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蕭奕盈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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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