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債 權 人 蕭奕盈即小美廚房早餐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冠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蕭奕盈即小美廚房早餐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蕭奕盈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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