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9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學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泙(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演(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澄(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漁(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添(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明珠(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瑞珠(即劉成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被繼承人劉成殿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劉成殿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