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29號
TYDV,109,司促,932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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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9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學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泙(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演(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澄(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漁(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添(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學治(即劉成殿之繼承人)劉明珠(即
劉成殿之繼承人)、劉瑞珠(即劉成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被繼承人劉成殿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劉成殿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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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