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債 權 人 巢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坤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坤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坤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鎮區○○街000 號6 樓」。
三、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四、其它足以證明陳坤泉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